最新的公務用車標準是什么?
最新的公務用車標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對于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管理遵循總額控制、經濟適用、節能環保、規范高效的原則。
機要通信的工作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業務用車和用于應急等公務的工作用車以及其他按規定配備的車輛,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標準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報國管局備案。
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黨政機關方面,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12萬元以內、排氣量1.6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18萬元以內、排氣量1.8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25萬元以內、排氣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45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特種專業技術用車配備標準由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厲行節約的原則確定。
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18萬元。
在地方層面,以深圳為例,部級和省級干部配備排氣量在3.0升(含3.0升)以下、價格在45萬元以內的轎車;副部長、副省長級干部使用排氣量3.0升及以下、價格35萬元以下的汽車。
其他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一般配備排氣量2.0升以下(含2.0升)、價格25萬元以下的汽車。因特殊業務確需配備2.0升以上排量、25萬元以上價格的汽車,需經省級主管部門批準。
省市直屬單位原則上每15至18人可配置1輛行政業務用車,不足15人的單位也可配置1輛。
需要注意的是,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在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經核準保留的公務用車控制數內配備車輛,不得以任何形式變相超數量配備。
不得將公務用車登記在行政主管部門、其他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
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或者報銷公務交通費用。
事業單位不得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向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個人提供或者配備車輛,不得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業務用車、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等公務用車。
事業單位不得以租用車輛方式變相超出控制數和規定標準配車,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在現有車輛閑置的情況下原則上不得再租用同類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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