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務用車的配備標準是什么
一般公務用車的配備標準有明確規定。
黨政機關配備公務用車應當嚴格執行以下標準:
機要通信用車配備價格 12 萬元以內、排氣量 1.6 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應急保障用車和其他按照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配備價格 18 萬元以內、排氣量 1.8 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 25 萬元以內、排氣量 3.0 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 45 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價格 12 萬元以內、排氣量 1.6 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備價格 18 萬元以內、排氣量 1.8 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 25 萬元以內、排氣量 3.0 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 45 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中央國家機關一般公務用車配備排氣量 2.0 升(含 2.0 升)以下、價格 25 萬元以內的轎車(客車、越野車等除外)。確需配備排氣量 2.0 升以上、價格 25 萬元以上車輛的,報國管局審批。
部長級干部配備排氣量 3.0 升(含 3.0 升)以下、價格 45 萬元以內的轎車。
副部長級干部使用排氣量 3.0 升(含 3.0 升)以下、價格 35 萬元以內的轎車。
中央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用于機要通信的工作用車配備價格 12 萬元以內、排氣量 1.6 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
業務用車和用于應急等公務的工作用車以及其他按規定配備的車輛,配備價格 18 萬元以內、排氣量 1.8 升(含)以下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確因情況特殊,可以適當配備價格 25 萬元以內、排氣量 3.0 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車、中型客車,或者價格 45 萬元以內的大型客車。
公務用車配備新能源轎車的,價格不得超過 18 萬元。
配備標準應當根據公務保障需要、汽車行業技術發展、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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