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中如何認定道路危險駕駛罪
交通法中認定道路危險駕駛罪,主要看是否存在追逐競駛且情節惡劣、醉酒駕駛、超員超速行駛以及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等行為。
追逐競駛情節惡劣,常體現為在公共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頻繁并線、相互追逐。像兩車高速并排、頻繁變道追逐,明顯超出正常駕駛范疇,即便未造成實際后果,只要情節惡劣就可能被認定。這種行為中,駕駛人明知危害卻積極為之,有著追求刺激等主觀故意。
醉酒駕駛機動車,判定標準是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這一標準明確,只要達到該酒精含量,就進入危險駕駛罪的認定范圍。
從事校車業務或旅客運輸,嚴重超員或嚴重超速,同樣會被認定。關乎眾多乘客安全,此類行為極大增加事故風險。
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在人口密集區違規運輸易燃易爆品等危及公共安全的情況,也在此列。
總之,道路危險駕駛罪的認定,是對多種嚴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行為的約束,旨在維護道路安全秩序,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