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鑒定結果能否復議
交通事故的鑒定結果能復議。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要注意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能申請行政復議但能申請復核。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3 條有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來處理交通事故。
如果對復議結果不服還能提起行政訴訟并進行傷殘鑒定再根據結果要求賠償。不過當事人得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 15 日內提出。
總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范疇。所以當對交通事故鑒定結果有異議時一定要在規定時間內按正確流程提出復核申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