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四條 車輛、行人應當各行其道,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同方向劃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貨運汽車、摩托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在慢速車道行駛;大客
車不得在快速車道行駛,但超越前方車輛時除外;
(二)在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和摩托車,只準在輔路行駛;
(三)實習期內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不得在快速車道行駛;
(四)行人遇人行道有障礙無法正常通行而借用車行道通行時,車輛應當避讓借道通行的行人。
第三十五條 車輛變更車道不得影響其他車輛、行人的正常通行,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讓所借車道內行駛的車輛或者行人先行;
(二)按順序依次行駛,不得頻繁變更機動車道;
(三)不得一次連續變更二條以上機動車道;
(四)左右兩側車道的車輛向同一車道變更時,左側車道的車輛讓右側車道的車輛先行。
第三十六條 在道路劃設的公交專用車道內,在規定的時間內只準公共汽車、電車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該車道行駛;遇交通管制等特殊情況時,按照交通警察指揮或者交通標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
在劃設公交專用車道的道路上,在規定的時間內,公共汽車、電車應當在公交專用車道內順序行駛。在未劃設公交專用車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車、電車不得在快速車道內行駛。超越前方車輛時,只準借用相鄰的一條機動車道,超越前方車輛后應當立即駛回原車道。
第三十七條 出租汽車上下站、出租汽車停靠站為出租汽車專用停車地點,其他車輛不得占用。
在設置出租汽車上下站的地點,出租汽車可以臨時停車上下乘客,上下乘客后應當立即駛離。
在設置出租汽車停靠站的地點,出租汽車可以臨時停車上下乘客或者順序排隊等候。
第三十八條 遇有重大國事、外事活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臨時交通管制措施。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會公告。
第二節 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同方向劃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城市道路最高時速為70公里,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路和公路最高時速為80公里。
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正三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最高時速為30公里。
附載作業人員的貨運汽車、全掛拖斗車、運載危險化學品的貨運汽車、二輪摩托車、側三輪摩托車和鉸接式客車、電車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時最高時速為50公里,在封閉的機動車專用道路和公路上行駛時最高時速為60公里。
第四十條 機動車在道路空閑、視線良好且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應當快速接續行駛,不得妨礙后車通行。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在夜間路燈開啟期間,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位燈。
機動車轉彎、變更車道、超車、掉頭、靠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100米至50米開啟轉向燈。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可以在有掉頭標志、標線或者未設置禁止左轉彎、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路口、路段掉頭。掉頭時應當提前進入導向車道或者在距掉頭地點150米至50米處駛入最左側車道,并不得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正常通行。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通過環形路口,應當按照導向箭頭所示方向行駛。進環形路口的機動車應當讓已在路口內環行或者出環行路口的機動車先行。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號時,應當讓先于本放行信號放行的車輛先行。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進出或者穿越道路的,應當讓在道路上正常行駛的車輛、行人先行。在設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進主路的機動車應當讓在主路上行駛的和出主路的機動車先行,輔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應當讓出主路的機動車先行。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行駛緩慢時,應當停車等候或者依次行駛,不得進入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不得鳴喇叭催促車輛、行人。
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在行駛中不得使用危險報警閃光燈,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牽引與被牽引的機動車、道路作業車輛、警車護衛的車隊以及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行駛的機動車除外。
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在行駛中發生故障、事故的,應當按照規定立即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設置警告標志;除搶救傷員、滅火等緊急情況外,駕駛人、乘車人應當迅速離開車輛和車行道。
第四十八條 牽引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牽引車與被牽引車均應當由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一年以上的駕駛人駕駛;
(二)夜間使用軟連接牽引時,牽引裝置上設置反光標識物;
(三)道路設有二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在慢速車道內行駛;
(四)道路設有主路、輔路的,在輔路上行駛;
(五)全掛拖斗車、運載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牽引車輛;
(六)不得牽引輪式專用機械車及其他輪式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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