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哪些因素決定車子達到報廢標準?
車子達到報廢標準主要由以下因素決定。
首先是行駛里程,像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 60 萬千米,中型出租客運汽車行駛 50 萬千米等,當汽車行駛達到 30 - 50 萬公里時,或者使用了 8 - 15 年后,往往就需要考慮報廢。
其次是車型情況,車型淘汰、已無配件來源,或者耗油量超過國家標準百分之 15,經修復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對機動車運行技術條件時,要考慮報廢。
還有廢氣排放,汽車的廢氣排放超標無法改善,繼續(xù)使用會有安全隱患還污染環(huán)境,維修保養(yǎng)費用也會大增,就需要強制報廢。
再者是使用年限,各類機動車有明確的使用年限規(guī)定,比如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8 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10 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12 年等。
不符合安全技術及排放檢驗標準也不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或者向大氣排放污染物、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就得報廢。
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也很關鍵,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xù) 3 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車輛會被強制報廢。
變更使用性質或轉移登記不符合規(guī)定,比如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時需按照特定規(guī)定報廢。
存在缺失或不齊全的重要部件,像機動車車架、車身或發(fā)動機缺失“五大總成”和尾氣后處理裝置以及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不齊全等,車輛也會報廢。
而存在抵押、質押情形,涉嫌違法犯罪回收的報廢機動車疑似為贓物或者用于盜竊、搶劫等犯罪活動工具的不能定為報廢。
總之,這些因素綜合決定了車子是否達到報廢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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