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貸通過商家反悔不賣,重新找車的額外成本該誰承擔?

車貸通過后商家反悔不賣,重新找車的額外成本應由違約的商家承擔。根據購車合同違約索賠的相關規則,若賣方出現未按時交車、無故拒絕履約等違約行為,買方有權依據合同約定或《民法典》相關規定,要求賣方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其中就包括為重新找車而產生的額外支出。買方需注意收集合同、付款憑證、車貸審批證明等關鍵證據,若合同中明確約定了違約金,可優先按約定主張;若違約金不足以覆蓋實際損失,還可進一步要求補足差額。若雙方協商無果,買方可通過向法院起訴或申請仲裁的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確保因商家違約產生的合理成本得到補償。

在明確商家應承擔額外成本的基礎上,需先梳理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條款。若合同中已對賣方違約情形及賠償范圍作出約定,買方可直接依據條款主張權利——比如合同明確“賣方無故解約需賠償買方重新購車的差價、交通成本等”,則買方的額外支出可直接按此執行;若合同未約定具體賠償項目,也可依據《民法典》中“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規定,將重新找車的額外成本(如為對比車型產生的交通費用、新車型價格高于原車型的差價、因等待新車產生的時間成本對應的合理支出等)納入實際損失范疇。

需注意的是,額外成本的主張需以“合理”為前提。例如,若原車型市場價為15萬元,買方因商家違約轉而購買同級別但配置更高的車型,差價中超出原車型合理市場價波動的部分可能不被支持;但若是因原車型缺貨,買方不得不購買同款但需從外地調運的車型,由此產生的合理運輸費用則屬于可主張的范疇。此時買方需保留調車合同、運輸費用發票等證據,以證明支出的必要性。

若雙方無法通過協商達成一致,買方需及時固定證據并啟動法律程序。除購車合同、車貸審批證明外,與商家溝通的聊天記錄、電話錄音(需確保獲取方式合法)、重新找車時的費用憑證等,都可作為支撐損失主張的材料。若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買方應優先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若無約定,則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車貸部分的處理也需同步跟進。若買方因商家違約不再購車,需及時與貸款機構溝通解約事宜。若貸款合同已簽訂,可依據“因賣方違約導致購車目的無法實現”的事實,與貸款機構協商解除貸款合同,盡量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利息或信用記錄影響;若貸款尚未簽訂正式合同,可直接申請撤銷審批,減少后續手續成本。

總之,面對商家反悔不賣的情況,買方無需因車貸已通過而被動接受損失。只要明確商家的違約責任,合理主張重新找車的額外成本,并通過合法途徑固定證據、推進維權,就能讓違約方承擔應有的責任,彌補自身因對方失信造成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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