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1月1日起,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車減按7.5%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購置稅=購車款/(1 17%)×購置稅率(10%)計算。比如,消費者購買一輛10萬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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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的國產車,去掉增值稅部分后按10%納稅。計算公式是100000÷1.17×0.1=8547元。征收內容:一、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問題需將該車輛退回車輛生產廠家的,可憑生產廠家的退車證明辦理退稅;退稅時必須交回該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不能交回該車原始完稅憑證的,不予退稅。二、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質量問題需由車輛生產廠家為車主更換車輛的,可憑生產廠家的換車證明及所更換的新車發票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并交回原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不能交回原始完稅憑證的,不予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三、已經繳納車購稅的車輛因被盜搶或者其他原因,車輛的發動機號、底盤號或車輛識別號被涂改、破壞的,憑該車車購稅原始完稅憑證、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的相關證明,辦理車購稅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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