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大貨車公路運輸安全,加強對貨運車輛進行動態監控。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設置監控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的限值,自動提醒駕駛員糾正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以上內容參考《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依據《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道路運輸車輛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下簡稱衛星定位裝置)以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車輛,包括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半掛牽引車以及重型載貨汽車(總質量為12噸及以上的普通貨運車輛)。第四條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企業監控、政府監管、聯網聯控的原則。擴展資料《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提供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的,應當向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營業執照;(二)服務格式條款、服務承諾;(三)履行服務能力的相關證明材料;(四)通過系統平臺標準符合性技術審查的證明材料。第十二條旅游客車、包車客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出廠前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在出廠前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并接入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臺(以下簡稱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車輛制造企業為道路運輸車輛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后,應當隨車附帶相關安裝證明材料。參考資料來源:梅州市人民政府網-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打開附件查看)
0有用
0踩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