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離有什么影響
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范圍。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的規定是一致的。因此未經批準,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后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
對自離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的規定是一致的。
1. 員工自離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如果該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 員工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因“自離”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賠償的范圍是:因“自離”給用人單位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如果沒有損失,則沒有賠償。
所謂員工自離是指員工在沒有任何意思表示的情況下,突然離職而去的行為。
員工自離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秳趧雍贤ā返?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條明確了勞動者“辭職”的具體方式。
員工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是:因自離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賠償的范圍是:因“自離”給用人單位所造成的實際損失。如果沒有損失,則沒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