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超過六年每一年檢一次,超過十五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申請注冊備案之日起,依照以下限期開展安全生產技術檢驗:運營載客汽車5年之內每一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載貨車和大中型、中小型非運營載客汽車十年之內每一年檢驗1次;超過十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中小型、小型非運營載客汽車六年之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六年的,每一年檢驗1次;超過十五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摩托四年之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四年的,每一年檢驗1次;大拖拉機和別的機動車輛每一年檢驗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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