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考試就是五次機(jī)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shí)施條例》第四十七條每科考試一次,考試不合格者可補(bǔ)考一次。不參加補(bǔ)考或補(bǔ)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試終止,報考人員重新預(yù)約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試在十天內(nèi)進(jìn)行。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不合格的,通過的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成績有效。
在學(xué)習(xí)者駕駛證有效期內(nèi),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二和科目三的預(yù)約考試次數(shù)分別不得超過5次。如第五次考試仍不合格,則已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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