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時內載客汽車累計行駛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根據《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安全管理規范》第三十八條客運企業在制定運輸計劃時,應當嚴格遵守客運駕駛員駕駛時間和休息時間的規定:
(一)白天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得少于20分鐘;
(二)24小時內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
(3)任何連續7天的累計駕駛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在此期間,駕駛員應有效地在地面上休息;
(四)禁止夜間駕駛客運車輛通過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三級及以下山區道路;
(五)長途客運車輛凌晨2時至5時停止運行或者進行接運;從事機場、高速快線固定線路、短途駁載、100公里以內單程營運
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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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配|
優惠政策)的客運車輛,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凌晨2時至5時交通限制。
駕駛要求:單程里程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至客運600公里)的客運車輛,應當有兩名以上客運駕駛員。對運行在超長線路上的客運車輛,要保證客運司機停車換人和落地休息。長途臥鋪客車,合理安排班次,盡量減少夜間運行時間。
客運企業不得要求客運駕駛員違反駕駛時間和休息時間的規定駕駛客運車輛。企業應當主動查處客運駕駛員違反駕駛時間和休息時間的行為,發現客運駕駛員違反駕駛時間和休息時間駕駛客運車輛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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