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優先原則如下:
1.有交通標志標線的,讓有優先權的一方先通行。
2.兩車直行讓右邊的先走:在沒有信號燈的情況下,兩車都要直行,讓右邊的車先直行。不僅在路口適用,而且左右車可以同時連到同一車道,所以要讓右車先變道。
3.轉彎機動車讓直行車輛先行:右轉通常不受紅綠燈控制,反方向車流量比右轉時大。所以為了保證通行效率,右轉車輛要讓直行車輛先行。在沒有紅綠燈的路口,左、右轉彎時,直行車輛應先行。
4.對向行駛的右轉車輛讓左轉車輛先行。
5.如果準備進入環島,讓已經在路口的機動車先行。
6.路邊有障礙:先進入障礙區的車先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51條和第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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