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4、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5、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6、校車每半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周期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其他規定:(一)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和其他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免檢制度。對注冊登記6年以內的非營運轎車(含大型轎車)、營運小型和微型載客汽車,每2年需要定期檢驗時,機動車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憑證(系統中能查詢到有效保險信息的,則無需提交)、車船稅納稅或者免征證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檢驗標志,無需到檢驗機構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免檢政策: 1、面包車、7座及7座以上車輛; 2、6年內新車發生過造成人員傷亡交通事故的; 3、自車輛出廠之日起,超過4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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