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四車道車速從左至右,第一車道:100至120公里時速一般為客車,第二車道:80至100公里時速;第三車道:時速60至100公里;第四車道:應急車道。
高速公路上另有規定的,應當在高速公路上標注車道速度,以路面標定為準。高速公路應標明車道速度。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最低時速不得低于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客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80公里。
同方向有兩條車道的,左側車道最低車速為100km/h,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左側車道最低車速為110km/h,中間車道最低車速為90km/h,道路限速標志指示的車速與上述車道規定的車速不一致的,應當按照道路限速標志指示的車速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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