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折舊年限是四年。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最低折舊年限為四年。 企業折舊年限:企業2008年以前購置的汽車,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確定折舊年限為五年,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不需要調整折舊年限。 每年折舊額=原值/預計使用年限。按照行駛的
里程(
查成交價|
參配|
優惠政策)計算折舊,折舊額=原值。例如10萬
元(
查成交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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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惠政策)的汽車預計行駛里程為10萬公里,則每行駛1公里提取1元的折舊,以此類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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