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被扣滿12分后,應當在15日內參加考試,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學習。公安部發布的修訂后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八條介紹如下:1 .引言一: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滿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2.簡介二: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學習。3.簡介三: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后,車管所應當在20日內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考試。考試合格的分數應當清零,并交回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者繼續參加學習、考試,拒不參加學習、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宣布停止使用其機動車駕駛證。
                            
                            
                            
                            
                         
                        
                            
                            
                                0有用
                            
                            
                            
                                0踩
                            
                            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