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險律師李濱有關“交強險無責賠付沒有相關法律依據,應重新厘定交強險費率”的建議,近日得到中國保監會正式回應。
保監會在回函中否認了交強險無責賠付沒有法律依據的說法,并對無責賠付的法律依據進行了一一說明。
同時,保監會在回函中強調,交強險制度在我國也是出于探索階段的一種制度安排,不能簡單套用一般民事侵權法或商業保險的規定與做法。
無責賠付有法律依據
律師建言:交強險中有關被保險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無責任方無條件地在400元的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是沒有合同和法律依據的。
在去年6月李濱首次提出交強險無責賠付無法律依據后,于今年5月8日正式“上書”保監會,提交《關于提請中國保監會依法重新厘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費率的請求》,認為交強險的無責賠付原則沒有合同和法律依據,并導致目前交強險費率偏高的后果。
對于李濱上述提出的質疑,保監會在回函中給予了否定。李濱昨晚在電話里告訴本報記者,保監會在回函第一段即明確表示:交強險條款制定與費率厘定的直接法律依據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下稱《條例》)。《條例》系國務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稱《道交法》)第十七條制定并發布的行政法規。
“交強險條款中關于被保險人無責任時保險人在無責任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規定,直接源于《條例》第二十一條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其中,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保監會進一步說明。
李濱在給保監會的建議信中稱,交強險無責賠付這一原則,導致保險公司具體理賠人員的工作量、理賠程序、理賠手續、理賠成本不斷增加,因此引發的保險理賠爭議不可避免,擾亂了現行的侵權法的法律體系。“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應實行過錯原則承擔賠償責任,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而非無責賠付原則。”
基于此,李濱提出,現行交強險無責賠付原則依據錯誤,違反了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的第七十二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保監會應當依法要求保險公司對交強險的費率進行重新厘定。
但保監會認為,交強險條款關于無責賠付的規定及相應的費率厘定,完全符合《道交法》及《條例》的規定,也不違反《保險公司管理規定》規定。作為交強險業務監管部門,依據現行《條例》及其上位法《道交法》的相關規定審批交強險條款費率是保監會的法定義務與職責。
不同于普通商業保險
律師建言:機動車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購買交強險的無責任方要承擔無責賠償400元的做法,與現行保險法有關責任保險的理論相悖。
為了證明自己的觀點,李濱在給保監會的建議函上,詳述了《民法通則》的規定。他認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在民事侵權領域確立了人身損害(不包括物的損害)的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賠償原則。而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同為高速運輸工具的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其相互之間在民事責任的承擔上,自然應該按照過錯原則來承擔各自的侵權責任。
對此,保監會認為,客觀而言,《道交法》與《條例》的上述規定,與通常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存在很大區別,與《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的無過錯原則也不盡相同。究其原因,交強險制度是一項法定保險制度,在價值追求、制度設計、運作方式上均不同于一般的商業保險,在我國也是出于探索階段的一種制度安排,不能簡單套用一般民事侵權法或商業保險的規定與做法。
保監會在回函最后表示,如李濱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有意見,建議其向相關立法機關反映。
李濱:回復尚難信服
就保監會作出的交強險無責賠付的回復,李濱律師有話要說。
李濱告訴記者,“保監會在回函中首先否認了我的觀點,認為無責賠付是有《道交法》與《條例》依據的。隨后又坦承地表示,對于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賠償問題,《道交法》與《條例》中并未明確加以區別規定。”保監會的前后說法讓他摸不著頭腦。
保監會在回函中表示,“應該說,對于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賠償問題,《道交法》與《條例》均未在以下三方面做區別規定,即是否屬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被保險人對事故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還是財產損失。”
另外,保監會在回函中對“客觀而言,《道交法》與《條例》的上述規定,與通常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存在很大區別……”的這段表述,李濱認為,從保監會的上述坦承來看,等于變相承認了,交強險關于機動車之間的無責賠付,是沒有民事侵權法及商業保險的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