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怎么做鑒定結果
2024-12-05 07:11:08
作者:資訊小編
交通事故鑒定結果這樣做:
首先,檢驗、鑒定、評估機構、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托或者當事人委托后,要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并出具書面結論,由相關人員簽名并加蓋機構印章。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結論有異議,可在接到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申請。當事人自行委托的,對結論有異議也可在三日內另行委托,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時限與初次相同。
評定人評定結束后要制作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不同鑒定機構對同一鑒定對象出具多份鑒定結論,且各機構均具法定鑒定資格時,依據機構級別的高低判定。
傷殘鑒定時間應以事故直接所致損傷或因損傷所致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從傷者治療終結之日起可進行傷殘鑒定,且須在治療終結后 15 日內申請,否則視為自動放棄相關權利。
發生交通事故后做傷殘鑒定,申請人向相關部門申請,相關部門受理后委托鑒定機構,鑒定機構按程序鑒定并出結論。
需要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具備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尸體檢驗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驗、鑒定自查獲肇事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托。對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后需檢驗、鑒定的,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對精神疾病的鑒定,由具精神病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延期的經批準可延長十日,超過時限須報省級批準。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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