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險賠償是什么?
交通事故保險賠償是指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由保險公司按照相關規定和保險合同,對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進行的經濟補償。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但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若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而應當由致害人來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按致害人是否有責任來劃分,有責任時保險賠償的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 50000 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 8000 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2000 元。無責任時保險賠償的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 10000 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 1600 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 400 元。
保險公司支付交通事故賠償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的賠償項目包括財產損失費、人身損害方面的賠償等。財產損失費包括車輛損失和其他財產損失,根據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償。人身損害方面的賠償主要包括住院費用、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因傷致殘的,需要負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造成精神損害的還要負責精神損害賠償費。死亡的還要負責喪葬費、一次性死亡賠償金等。
每一個交通事故的性質不一樣,發生在不同的地區,其賠償的標準也會是不一樣的。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導致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害的程度不一樣,賠償的明細和標準也是不一樣的。所有的賠償費用,如果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之內的有保險公司賠償,超出保險公司賠償范圍之外的部分,由車主或是駕駛員負責賠償。
(圖/文/攝:太平洋汽車 整理于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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