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車船稅新標準是什么
福建省車船稅實施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省境內,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實施細則》及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繳納車船稅。
第三條 車船稅的稅額按照本實施辦法所附的《福建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第四條 根據《條例》第四條規定,對我省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稅、免稅。具體減免稅期限和辦法由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制定。
第五條 車船稅由車船登記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六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申報納稅期限為當年1至12月。
第七條 各級公安、交通、農業、漁業、海事等車船管理部門應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提供車船登記和管理信息,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做好車船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八條 車船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基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實施辦法由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實施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0日公布的《福建省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和1952年5月15日公布的《福建省車船使用牌照稅稽征辦法》同時廢止。
福建省車船稅實施辦法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省境內,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實施細則》及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繳納車船稅。
第三條 車船稅的稅額按照本實施辦法所附的《福建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第四條 根據《條例》第四條規定,對我省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稅、免稅。具體減免稅期限和辦法由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制定。
第五條 車船稅由車船登記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六條 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申報納稅期限為當年1至12月。
第七條 各級公安、交通、農業、漁業、海事等車船管理部門應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提供車船登記和管理信息,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做好車船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八條 車船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基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實施辦法由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實施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0日公布的《福建省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和1952年5月15日公布的《福建省車船使用牌照稅稽征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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