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暫扣款應當隨案移交嗎
1.代扣代繳款的征收程序不規范。關于目前正在討論的扣繳,有三
兩種情況: 1、在治安行政案件中,侵權人賠償對方損失,并自愿將現金存放在公安機關等待警方處理,或墊付被害人的醫療費用。受害方;將現金放在公安機關,罰款后按罰款收取。 3.作為證據的資金,如賭博案件中的賭資,無條件扣押。前兩種扣留資金的征收屬于自愿行為,公安機關不得強行扣留。但在實際執法工作中,對于涉及賭博、賣淫嫖娼等案件,一般都要求犯罪嫌疑人先行交納;一些暫時扣留的資金,由于證據不足,明明無法按法定程序辦理,但出于種種原因,仍被責令當事人提前支付。預付款;有的扣押資金只有一份筆錄,沒有完整的案卷,有的單位連筆錄都沒有,扣押缺乏合法性,屬于非法扣押。
2.所收扣繳款未按規定及時上繳處置。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21條規定:“對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及其果實,應當妥善保管核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損毀或者擅自處分。”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被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和冤屈中,作為證據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不宜移送的,應當隨案移送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被拘留的公安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繳國庫或者退還被害人,并將執行回執送交人民法院。 “機關后勤部門應當集中保管,查獲的款項應當作為證據使用,不得隨案移交。基層單位提取涉案財物后,存放在單位保管,或隨意存放在辦公室,交由民警保管。這些現象容易出現預付款、流動等問題。
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無非是辦案人員執法觀念淡薄、責任意識淡薄。對于暫扣涉案資金的相關管理規定,一線執法民警不是很清楚。在日常辦案過程中,任意扣押較為常見。都是從方便辦案的角度出發,而忽略了相應的程序規定和要求。同時,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現行關于執法過程中暫扣資金管理的法律法規較為籠統,可操作性不強。沒有具體的詳細管理辦法和操作指引,給執法過程中臨時扣繳資金的管理帶來不便。特別是對于執法辦案過程中產生的大筆非案暫扣資金如何管理,沒有具體的規章制度。
因此,基于以上問題和原因,我們提出以下對策:
建立規章制度,規范管理。根據現行暫扣資金管理規定,通過檢查修改、改革建設等方式,制定完善相關規定;臨時扣留資金的,應當案卷清楚、內容豐富,如實出具清單和收據。專人管理。對刑事案件暫扣款,嚴格依法移送公訴機關作為證據使用;對與案件無關的臨時扣繳款,也制作移交清單,隨案移送,由公訴機關統一管理,減少管理分類和混亂。現狀。
加強學習,提高素質。各級公安機關領導和全體干警要認真學習《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知識,進一步樹立依法履職、公平公正執法的觀念,加強辦案過程中的證據意識、程序意識和人權意識,依法予以拘留。處理暫扣涉案資金,不擅自扣押、處理非涉案暫扣資金,切實提高執法過程中暫扣資金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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