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交通事故訴訟需要的材料 提起訴訟的流程是什么
一、提起交通事故訴訟需要的材料
(一)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一份,各被告一份;
(二)交通事故證據材料,主要包括:
1.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和住院費用的收據、病歷和診斷證明;
2.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費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3.用于證明運輸費用的官方票據;
4.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戶籍證明。如果受害人是農村戶籍,最好能提供交通事故發生時在城鎮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
5.受害者喪失行為能力或殘疾的證明;
6.被扶養人與被害人是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無行為能力且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
7.其他證據材料,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
以上證據材料應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增減,并根據民事起訴狀的數量提交人民法院。
8.還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原告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9.委托交通事故律師的,需與律師事務所簽訂代理合同和授權委托書。
二、提起交通事故訴訟的流程是怎樣的?
1.起訴。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訴狀;
2.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在7日內通知當事人交納訴訟費,交納后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駁回起訴。如不服裁定或駁回訴訟,可在10日內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案件受理后,安排開庭時間,開庭時間、地點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天公告;
2.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3.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提供證據進行質證。告知證人權利義務,提供證言,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當事人對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和論證;
5.法院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調解書在雙方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后生效(注:現已修改,只要在調解筆錄上簽字即可生效,而不是收到調解書時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者申請執行的;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由合議庭進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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