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醫療費賠償金額 交通事故醫療費賠償標準
醫療費用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創傷,造成一定的人身傷害,需要就醫恢復健康所必需的醫院治療費用。醫療費用主要包括掛號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治療費、住院費、藥費等。醫療費用可以是住院醫療費用,也可以是門診醫療費用,但支出的目的是治療交通事故中的傷殘人員和搶救重傷、死亡人員。醫療費用的發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明顯后果,體現了對受害人人身權利、健康權利等基本人身權利的尊重和保障,自然應該得到補償。
交通事故醫療費用賠償金額和交通事故醫療費用賠償標準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用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用、住院費用收據,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認定。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按照實際數額確定。對于器官恢復訓練所必需的康復費用、適當的整容費用和其他后續治療費用,賠償權利人可以在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是根據醫學證明或者鑒定結論必須發生的費用,可以連同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一并賠償。”
根據上述規定,醫療費用的計算主要以“必要性”為依據。所謂“必須”,解釋應該建立在合理支付的基礎上。受害人在什么情況下發生的醫療費用構成合理,這是事實問題,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住院、轉院、自購藥品、超過醫療告知出院日期拒不出院、在指定醫院以外多處就醫、治療非交通事故傷害或疾病等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醫療費用。醫療費用證明應為縣級以上直屬醫院的醫療費收據。在沒有這類醫院的地區,如果需要搶救交通事故傷員或治療輕微外傷,也可能是其他醫療單位的醫藥費收據。交通事故結案后,受害人身體尚待恢復,需要進一步治療的,傷者也應當根據確實需要治療的實際情況,賠償必要的費用。其程度的確定主要是由醫院的醫生證明,要有相關醫生出具相關證明。根據醫院診療的一般情況,醫療費用主要由醫藥費用、醫療費用和住院費用構成。
計算公式為:醫藥費補償金額=醫藥費+醫藥費+住院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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