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包含的內容 怎樣申請交通事故重新認定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交付當事人。”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1.除未找到逃逸人員或車輛,或交通事故事實無法查證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及原因分析;
(4)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過錯和責任或事故原因。
2.未找到逃逸人、車輛,交通事故賠償方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賠償方書面申請后十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和調查掌握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應當確定受害人的責任;沒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認定受害人無責任。并交付給當事人用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3.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的情況和調查取得的事實,分別交付當事人。
二、如何申請交通事故重新鑒定?
1.應用程序的主體
(1)事故當事人
(二)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事故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當事人的名義提出申請,并注明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的法律關系。其中法定代理人包括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監護人。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請重新鑒定時事故當事人已經死亡,法定代表人可以以個人名義申請。
(3)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
2.申請時限
當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十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
3.申請材料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申請書、交通事故鑒定書復印件、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人授權委托書等。
4.設定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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