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是什么 交通案件訴訟時效怎么起算
一、什么是訴訟時效?
所謂限制,是指法律確認某一事實狀態持續一定時間,就會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時效法律制度有兩種,一種是取得時效,又稱占有時效;二是訴訟時效。我們的法律沒有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權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而喪失請求權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說,雖然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債權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否則債權人將喪失請求權。
需要注意的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喪失了實體請求權,即贏得訴訟的權利,但程序請求權并未喪失,權利人仍有權行使。也就是說,即使超過了時效期間,權利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如果債務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向債權人提出抗辯,拒絕履行義務,法院會判決債權人敗訴。
設立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目的是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防止權利中的“潛伏者”,防止因權利人行使權利時間過長而出現情況大變,法院難以審理;也防止了義務人因時間過長而舉證困難,從而對自己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
2.交通案件的訴訟時效如何開始?
這類案件的訴訟時效為一年是沒有爭議的,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然而,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是民事審判中長期存在爭議的問題,目前尚無定論。
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十日內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調解申請,這種情況的起算時間就比較容易確定,爭議也不會太多。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止書,送達當事人,訴訟時效從當事人收到調解終止書之日起計算;調解未達成協議,公安機關未作出調解結論的,訴訟時效從調解不成之日起計算;達成調解協議,但當事人未履行的,從調解書載明的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不向公安機關申請調解,這種情況比較復雜,實踐中爭議也很大。
根據上述法律,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傷害發生之日起計算;當時未發現傷情,經檢查診斷能證明是侵權所致的,從確診傷情之日起算。
很明顯,起始時間是受傷的日期;當時沒有發現的,起始時間是確診受傷的日期,看起來很清楚。然而,在實踐的審判中出現了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從受傷之日或者確診受傷之日起算。
第二種觀點認為,訴訟時效從治療終止或損失確定之日起算。在受傷害之日或者確診之日,權利人只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但不能確定權利人損失的具體數額。只能根據以后的治療、休息、護理,以及是否構成傷殘來確定。因此,“受傷日期”和“確診日期”不能簡單理解為事發日期或確診日期,應做擴大解釋,即治療結束或損失可以確定的日期。持這種觀點的人還有一個原因,就是因為受害人(權利人)一直在接受治療,造成的損失(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都在不斷發生和增加,對方的侵權行為處于持續狀態。治療結束后,受害人(權利人)的損失不再增加,對方的侵權行為終止,訴訟時效從此時起算。
本文支持第二種觀點,原因有三:
1.符合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初衷。
設立訴訟時效制度的初衷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避免權利人長期不主張權利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煩??梢姡V訟時效法律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權利人不行使權利而有條件地行使權利。在受害者治療結束之前,他一直處于治療狀態,他的損失一直在增加。所以無法確定他對對方權利的具體數額,他也不具備行使權利的全部條件。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權利人不是沒有行使權利,而是不具備行使權利的全部條件。
2.可以更好地保護被害人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讓其安心治療。
在許多情況下,受害者將接受長期治療,包括一年或兩年甚至更長時間。如果從受傷之日或者確診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會讓受害人擔心會超過訴訟時效,無法安心治療。更有甚者,有相當一部分受害者缺乏法律知識,沒有意識和條件去咨詢專業人士,從而導致自己的全部或大部分損失超過訴訟時效,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3.減輕訴訟負擔,合理利用國家訴訟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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