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 死亡賠償金是否屬遺產
1.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
近年來,因死亡賠償金的分割而引發的糾紛越來越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有大量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但表述并不一致。本文從司法實踐的角度對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和分配原則進行了簡要的探討。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公民身體受到侵害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以及其他費用。第三十四條規定,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由此可見,死亡賠償金是人非法死亡時的特殊財產損害項目,是對被害人近親屬的補償,具有以下特征:1。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的遺產。遺產所代表的財產權是死者生前合法擁有的,死亡賠償金的形成和賠償金的實際取得發生在他死后。2。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合法財產。夫妻關系因離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終結,死亡賠償金在夫妻關系終結后產生。3。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補償,不是對死者本人的補償,而是對因被害人死亡而導致被害人近親屬生活資源減少和喪失的補償。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1.分配主體是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整個家庭預期收入的補償。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內部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當第一順序繼承人根本不存在的時候,才開始被第二順序繼承人,也就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的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獲得。當事人不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的,應當視為對權利人的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分割賠償金前,應扣除實際支付的喪葬費,并優先考慮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密切程度、與死者生活的密切程度、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不是平均分配。當然,繼承人明確放棄或者轉讓的,應當尊重其意愿。
3.債權人可以要求死亡賠償嗎?由于死亡賠償金不同于遺產,具有人身特殊性,即專屬于被害人的近親屬,死者生前的債權人沒有請求權,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以清償債務。同樣,賠償義務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有債務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賠償金。
4.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死者生前遺囑分配嗎?是有遺囑的自然人依法處分自己的財產,安排相關事務,并在其死亡后產生法律后果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此,遺囑實際上是對遺產的處置。但是,死亡賠償金不是死者的遺產,所以不能以遺囑的形式進行處置,只能按照賠償原則在繼承人之間進行適當分割。
2.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是遺產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空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批復如下:空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而向其近親屬支付的賠償金。獲得空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的近親屬,而不是死者。因此,空死亡賠償金不應認定為遺產。該復函雖為案例復函,但充分體現了死亡賠償金不應認定為遺產的價值取向,對審判實踐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來看,死亡賠償金也不應認定為遺產。該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和書籍;
(五)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死亡賠償金不屬于前六項中的任何一項。至于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公民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履行財產標的物的有價證券和債權。死亡賠償金也沒有被列為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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