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交通肇事怎么定罪處罰
1.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一)客體要求本罪的客體是運輸安全。運輸是指在鐵路、公路、水上和空上與一定的運輸工具和運輸設備相連接的運輸。這種交通工具的特點是與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聯系緊密,一旦發生事故,將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對公私財產造成大面積損害,因此其行為本質上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是在交通活動中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較大損失。因此,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由以下四個不可分割的因素構成:
1.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在交通運輸中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這是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處罰的法律依據。所謂交通法規,是指保障交通運輸正常運行和安全的規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公路、鐵路等各種交通運輸系統的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在運輸工作中必須遵守的紀律和制度。如《城市交通規則》、《機動車管理辦法》、《內河避碰規則》、《航行避碰規則》、《渡口守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等。違反上述規則可能導致重大交通事故。實踐中,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行為主要表現為違反勞動紀律或操作規程、失職或擅離職守、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章駕駛等。比如道路違章包括:無證駕駛、強行超車、超速、酒駕;航運違法行為包括:船舶強行穿越、不按避讓規定避讓、超速搶檔、在有礙航行的地點錨泊或停靠;航班空的違規行為包括:違反空的交通管理擅自起飛,偏離飛行航線,無故不與地面聯系等等。上述違法行為的各種表現形式可以概括為作為和不作為兩種基本形式。不管是哪種形式,只要是違法的,都具備構成本罪的條件。
2.必須發生嚴重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嚴重損失。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行為雖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未造成上述法律上的嚴重后果,不構成本罪。
3.嚴重后果必須是違法行為造成的,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雖然行為人違反規章制度,造成了嚴重后果,且在時間上存在前后關系,但不構成本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如何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從事運輸的人員違章指揮,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交通運輸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司法解釋,具體量刑標準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傷的;
2.重傷一人以上,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
3.公私財產直接損失金額從3萬元到6萬元不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特別惡劣”,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2人以上死亡的;
2、公私財產直接損失的數額,從6萬元至10萬元不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上述(一)或者(二)規定的,依照上述(一)或者(二)的規定從重處罰:
1.制造交通事故、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或者隱瞞事故真相、誣陷他人的;
2.酒后駕車;
3.非駕駛人駕駛機動車;
4.駕駛無牌車輛;
5、明知機動車關鍵部位失靈仍行駛的;
6.其他特別惡劣的情形;
7.交通肇事后自首的,可以酌情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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