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借車給無證者發生事故 車主丈夫是否應該擔責
第一,老婆借車給無牌人,出了事故。
原告親屬王某某駕駛二輪摩托車從全椒縣火車站行駛至全椒縣汽車站紅綠燈處,被告唐某某駕駛蘇A247D0轎車從全椒縣汽車站紅綠燈處行駛至全椒縣火車站。兩車在江海小學岔路口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王某某受傷。王某某經全椒縣人民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這起交通事故經全椒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唐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某無責任。蘇A247D0小型車車主為孫某某,已在保險公司辦理了機動車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事故發生后,被告孫某某已支付檢查費(尸檢費)800元,支付原告2萬元。蘇A247D0轎車系孫某某之妻李女士借給唐某某使用。唐某某無證駕駛。
另查明王某某于2009年8月20日至事故發生時,在巢湖市高哲鎮購買的房屋內居住生活,從事水電安裝工作。三元寶(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與王某某的關系是:王老漢(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是王某某的父親,彭大媽是王某某的母親,王麗(化名)是王某某的女兒。同時查明,王力出生于2010年1月6日。王麗的母親是張女士,王麗一直隨父母住在鎮上。
第二,車主丈夫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本案的焦點是,車主孫某某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王某某的死亡賠償金是以城市標準為準還是以農村標準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因租賃、借用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發生交通事故,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機動車使用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本案中,王某某的死亡系交通事故所致。這起交通事故經全椒縣交警大隊道路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被告人唐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某無責任,故被告人唐某某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人孫某某系蘇A247D0號車車主。該車雖系孫某某妻子李女士借給唐某某使用,但李女士作為共同財產的所有人之一,對共同財產享有支配權。由于李女士在出借汽車時未確認唐某某是否具有駕駛資格,唐某某無證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出借人存在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車主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出借人李女士的過錯應由車主孫某某承擔至于交強險,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進行賠償。至于第三者責任險,因被告唐某某無證駕駛,根據保險合同條款和法律規定,被告保險公司對第三者責任保險予以免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所扶養的人的必要生活費以及其他費用。”本案中,王某某自2008年8月20日至事故發生時,一直居住生活在巢湖市高哲鎮購買的房屋內,從事水電安裝工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王某某的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城市標準計算。原告王老漢、彭大媽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目前不具備贍養條件,故不支持其要求給付贍養費的訴訟請求。原告王麗一直隨父母在鎮上生活,要求按鎮上標準支付贍養費,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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