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申請交通事故調解 申請交通事故調解要注意什么
1.如何申請交通事故調解?
1.調解各方
一般來說,參與調解的當事人不超過三人,可以參與調解的當事人主要包括: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肇事車輛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其他人員。其中,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此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兩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
2.調解申請時間
根據規定,損害賠償調解申請時間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結論之日起十日內,不同事故情況調解期限為十日。損害賠償調解的開始時間不同:
(一)交通事故致人傷殘的,調解時間從治療終結或者傷殘結束之日起計算;
(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調解時間從規定的喪葬事項辦理完畢之日起計算;
(3)僅造成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調解時間從確定損失之日起計算。
3.調解方式
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調解應當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各方當事人簽名,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付款應由雙方自行移交。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移交的,交通警察可以移交,并在調解書上附具說明。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止書,發送各方當事人,調解終止書應當載明未達成協議的原因。調解書生效后,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申請交通事故調解需要注意什么?
1.當事人對申請中的檢驗、鑒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2.當事人因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
3.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傷殘之日起開始;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調解從喪事約定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4.涉外交通事故的調解可以采取單方調解的方式進行。
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兩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調解應當公開進行,并提前宣布調解時間。允許其參加調解,但當事人要求不公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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