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后多久之內要求賠償 法院根據什么判賠
1.交通事故后多久,索賠?
事故造成身體傷害、殘疾或者死亡的,民事訴訟時效為1年。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民事訴訟時效為2年。既有人身傷害又有財產損失的,另行計算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不從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而是從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只要你一直在向侵權人主張權利,訴訟時效就不會開始計算。
2.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的規定是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損傷明顯的,從損傷之日起計算;如果傷害需要治療,應該從治療結束之日算起,因為這樣,受害者才會知道哪些權利受到了侵犯。如果當時找不到傷情,從發現傷情之日起計算。當然,要有相關證據證明后來發現的傷是交通事故造成的。
3.交通事故,涉及人身傷害的,訴訟時效為一年。沒有調解的,從醫療終結或者傷殘之日起第二天開始計算。醫療終結或者傷殘后雙方參加調解的,自調解終結之日起第二日起計算。如果沒有人身傷害,訴訟時效為兩年。2004年7月1日以后的交通事故,可以不經調解直接起訴。
二、法院根據什么賠償?
交通事故賠償一般是根據受害人的情況支付賠償金。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壞等財產損失也可以要求賠償。
1.根據交通事故賠償中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的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2.殘疾賠償金的項目和標準: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后續治療費。
3.死亡賠償項目和標準:賠償義務人根據搶救治療情況,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受害人親屬因喪事支付的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4.精神損害的項目和標準:賠償權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請求人民法院賠償精神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得轉讓和繼承。但是,賠償義務人已經書面承諾支付貨幣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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