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提起交通事故訴訟的條件 交通事故案件訴訟流程
一、提起交通事故訴訟的條件
交通損害賠償調解不成或者雙方不愿調解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管轄法院: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訴訟時效:人身損害賠償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之日起1年,財產損失2年。
審理期限:一審法院審理交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以6個月為限,二審以3個月為限。
證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車輛定損證明、醫療費發票、交通費、人身傷害傷殘鑒定費、誤工、被撫養人、傷殘鑒定、死亡證明等。
二。交通事故案件的訴訟過程
(1)準備財產保全(可選)。即根據具體情況,可以考慮訴訟前是否需要財產保全。訴訟前對財產進行保全的,必須在保全后15日內提起訴訟。
(2)準備民事訴狀和證據。按照被告人數加一,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狀和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有管轄權的法院是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或被告所在地法院(如果被告經常居住地與被告所在地不一致,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也可以是有管轄權的法院);如果需要申請傷殘鑒定和三期鑒定,也可以同時以申請書的形式向立案庭提交。
(4)提交起訴狀及相關證據。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受理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內立案,同時通知當事人。
(5)從而進入審判前的準備階段。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后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可能會有法院在交通事故律師的申請下進行調查取證,并增加必要的共同訴訟人。
(6)審判階段。開庭前,通知當事人及其交通事故律師,宣布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開庭后,由書記員了解法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情況,宣布案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然后,進入第一法庭調查階段,由當事人或交通事故律師進行陳述,證人作證,宣讀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進入法庭辯論環節。原告或交通事故律師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或答辯。交通事故與對方爭執不下。審判長征求各方意見,庭審階段結束。
(7)進入判決裁定階段,法院必須公開判決,送達判決書。(當事人提出上訴,提交上訴狀,進入上訴審理程序),判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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