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如何復核 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咋辦
1.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如何審查?
在與公安交管部門打交道時,很多情況下可以口頭表達訴求。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要求,形式包括口頭、信函、郵件、傳真等。應該可以接受。然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審查涉及證據、理由和法律適用等諸多問題。為了便于上級公安交管部門準確“把脈”,需要以書面形式提交申請。
根據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審申請書應當寫明復審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可見,啟動審查程序,有五個限制性條件:
1.時間條件: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逾期不予處理;
2.正式要求。提交書面審查申請,不能是口頭或其他形式;
3.報送本部門,以及作出事故認定的交通管理部門的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4.內容要求,復審申請書應當載明復審請求、理由和主要證據;
5.次數有限,只能復習一次。如果一次復查后覺得不公平,就不能申請再次復查。
二、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怎么辦?
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滿意有兩種救濟方式:
1.向上級公安機關投訴或者答復的,上級公安機關可以撤銷并責令重新投訴或者答復。
公安機關監管部門可以現場監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依法處理交通事故,依法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監督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處理高級資格的交通警察組成的交通事故處理專家組,負責交通事故認定的審核和復核工作。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鑒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有錯誤或者接到群眾投訴后,應當作出撤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決定,承辦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承辦單位拒不執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的,依照《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條例》予以撤銷或者變更,錯案依照《公安機關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追究。
2.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有權向法院提出對事故認定書的異議并說明理由,決定是否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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