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什么 認定書是鑒定結論嗎
1.什么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交通法律法規,對交通事故當事人是否有違法行為以及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斷時形成的文件材料。它是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書,其目的是為了區分事故的責任。
根據《道路交通法》的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過錯、責任或造成的事故。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并分別送達當事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期限。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鑒定結論嗎?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等于鑒定結論。所謂鑒定結論,是指法定鑒定部門或指定的鑒定部門通過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作出的科學結論。
兩者的區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制作不同的主題。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作者是公安交警部門,而作出鑒定結論的部門是被聘請或指派利用其人員的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鑒定或認定的部門。
2.制定不同的程序。
它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交通事故發生后,經過現場勘查和調查,并根據有關檢驗鑒定,對交通事故責任雙方作出的責任認定。進行責任認定是公安機關交通警察的法定職責,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必經程序。鑒定結論是指有關部門委托或指派的有關專業鑒定部門在需要對案件某一方面發表專業意見時所作出的專業意見。鑒定部門只有在接受委托或指派后才會做出鑒定結論,這是一種被動行為,而非主動行為。鑒定部門只需對委托或交辦事項作出客觀、科學的結論,不在任何實體處理相關案件,而是將結論交給委托部門或交辦部門,由委托部門或交辦部門根據鑒定結論立案。
3.救濟程序有明顯區別。
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通過行政救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即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如果不服復議決定,還可以通過行政訴訟向法院起訴維權,復議決定或行政判決是責任認定的最終依據。但鑒定結論不是上一級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時,無法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實現權利。他們只能重新委托或指定另一個鑒定部門進行重新鑒定。重新鑒定部門等同于原鑒定部門,兩者之間沒有隸屬關系。重新鑒定結論與原鑒定結論具有同等效力。辦案部門會考慮并決定采用哪種鑒定結果。
4.不同形式的書面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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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項目(一)喪葬費按照被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按六個月總額計算。(二)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被扶養人的傷殘程度,按照申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支出計算。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到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按二十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滿一年減一歲;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扶養人是指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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