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分類 醫療費在獲得醫保時能否獲得侵權人賠償
一、交通事故的分類
交通事故通常分為四類: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1.輕傷事故是指造成1至2人輕傷,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在1000元以內,非機動車事故在200元以內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一至二人重傷,或者三人以上輕傷,或者財產損失在三萬元以下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傷三至十人,或者財產損失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1人以上重傷,或者1人死亡,8人以上重傷,或者2人死亡,5人以上重傷,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2.醫療費用在獲得醫療保險時能否得到侵權人的賠償?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現答復如下:
從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醫療費用后,當事人仍可向侵權人主張賠償。
行為人不同意支付醫保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是因為他認為醫保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不是傷者本人支付的,即這筆費用不是傷者本人的實際損失。如果由其賠付,會導致傷者從事故中獲利。
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不完整的。主要原因:
一是《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損害公民身體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傷者在醫院發生的一切合理醫療費用,應由侵權人承擔。
二、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是指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扣除個人賬戶后的剩余部分。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是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核心內容。個人賬戶的建立體現了個人的責任,有利于增強職工個人健康投資的意識,促使職工在年輕健康時、年老生病時積累醫保基金,從而建立縱向的個人積累保障機制。同時,個人賬戶歸個人所有,提高了個人責任感,促使員工在醫療消費中自律,強化了費用的約束機制。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屬于所有參保人員,由社會保險機構集中管理。受害人只有在承擔了多年的相應繳費義務后,才享有醫保待遇,第三人(侵權人)不能因為受害人享有社保而免除責任,因此醫保賠付不能抵消交通事故侵權人的侵權責任。類似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職工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當告知其按照工傷保險規定處理。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傷者從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醫療費用后,仍然可以向侵權人主張賠償。
相關法律:1。民法通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統籌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因工傷事故受到人身損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當告知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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