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怎么處理交通事故 交警什么情況下應回避事故處理
1.交警是怎么處理交通事故的?
1.廠址調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將立即派出交通警察到現場處理交通事故。交通到達現場后,民警將組織搶救傷者,在現場周圍設置警戒線,并在距離現場來車方向50至150米處設置發光或反光交通標志,引導車輛和行人繞行;允許車輛通行的,由交警負責現場警戒、疏導交通、指揮其他車輛減速行駛;指示司機、乘客和其他人員在安全的地方等候;用于探險、指揮等的交通工具。被停在道路右側的來車方向依次在警戒線以內。車輛應當開啟示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品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采取封閉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配合相關部門劃定隔離帶,延吉交通事故嚴重。疏散過往車輛和人員;通知有關部門及時處理造成道路、供電、通信等設施損壞的交通事故;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控制肇事者,尋找證人。如果有人受傷,急救和醫務人員到達現場,急救和醫務人員應當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交通警察應當積極協助。
在勘查交通事故現場時,警察應當全面、及時地收集相關證據。現場調查內容包括: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車輛安全技術狀況和裝載狀況;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及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或者事故;與交通事故有關的路況;其他與交通事故有關的事實。
警察勘查交通事故現場,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收集提取痕跡、物證,制作現場勘查筆錄。一次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交通事故,應該現場拍攝。
地圖應當由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參加勘查的見證人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未簽名又沒有見證人的,應當記入筆錄。
交通警察應當對因時間、地點、天氣等原因可能滅失的痕跡或者證據進行檢驗、提取和保存。
現場勘查完畢,清點遺留在現場的物品和財物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清理現場,盡快恢復交通。
2.詢問當事人和證人
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會對交通事故當事人進行詢問,并做好記錄,以確定交通事故發生時的情況,確定交通事故的責任。交通警察應當查驗當事人的身份證件、工作證、機動車駕駛證、保險標志,核實其身份;當場難以核實行為人身份的,可以依法傳喚。交通警察可以依法檢查肇事車輛、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財物。對于警方的詢問,當事人必須如實回答,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檢查和評估
(1)檢查和評估日期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需要對現場的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道路狀況等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定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和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檢查和鑒定應在20天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10日。檢驗鑒定期限超過期限的,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二、交警在什么情況下應該避免事故處理?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2.本人或者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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