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倒人后見傷者被其他車碾壓而逃跑 是否構成肇事逃逸
一是撞人后,看到傷者被其他車碾過,逃跑。
姜某某駕駛一輛微型面包車從上海前往江蘇省海安縣。在行至車流量較大的204國道934公里處時,姜某某對前方道路及行人動態觀察不夠,導致其左后視鏡與走在路邊的周的肩膀發生碰撞。周某倒地后,被小貨車后正常行駛的李某駕駛的桑塔納(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轎車碾壓。姜某某見狀后駕車離開。周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周肩部僅輕傷,因車輛碾壓致多處復合傷死亡。某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隊認定姜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2.是否構成肇事逃逸?
本文認為,姜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從被害人周某死亡的結果來看,正是因為姜某的撞擊行為,被害人周某才倒地并被其他車輛碾壓。雖然姜之前的行為是由于其他因素的干預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但如果沒有姜對周的影響,周也不可能死亡。故姜某的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姜某交通事故與周某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存在分歧,因為本案中存在兩個事實:姜某撞向周某肩膀致其倒地的事實和正常行駛的李某碾壓周某的事實。將兩個事實分別分析,認定姜某某與周某的碰撞屬于非致命傷,周某的死亡與其無直接關系,故姜某某的行為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正常駕駛的李對周某突然倒地沒有預見能力,主觀上既沒有過于自信也沒有粗心大意。因此不存在構成犯罪的認知因素和意志因素,其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是,我們應該看到,上述兩個事實是緊密相連的。本案中,為了準確定性姜某的行為,必須作出這樣的判斷,即李某碾壓行為的干預因素是否會中斷姜某交通肇事行為與被害人周某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在刑法理論中,一般認為,如果第三者的行為或自然力等其他因素參與了因果關系的發展,則必須滿足三個條件才能確立被中斷的因果關系:①必須有另一個因素參與;(2)涉及的因素是非正常因素,即正常情況下不會涉及的某種行為或自然力;③中間涉及的因素必須對有害結果的發生起決定性作用。對照這一條件,如果干預因素沒有異常,行為人本身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結果的可能性較大,干預因素對結果的影響較小,則應當肯定之前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刑法因果關系。根據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本案中,姜的交通事故與被害人周的死亡結果之間,雖有李碾壓的干預因素,但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首先要注意的是,雖然周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李某車輛碾壓所致,但正常行使的李某不可能預見到周某會突然倒地,必然導致車流量較大的國道上其他車輛碾壓。在這種情況下,李的碾壓是必然的。因此,對李行為的干預只屬于正常干預,不屬于非正常干預。其次,發生交通事故的道路是主干道。在超速行駛的情況下,姜某某與周某的碰撞本身就具有很大的危害性。沒有姜的交通事故,就沒有李的碾壓行為,就不會導致李的死亡。因此,筆者認為,本案中,雖然姜的交通肇事行為與周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李碾壓的居間因素,但該居間因素不能中斷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姜的行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應當認定為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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