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賠償主體怎么確定 交通肇事如何索賠
1.交通事故賠償主體如何確定?
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的,原則上由機動車所有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定的除外。
1、從業人員從事雇傭活動,自身發生交通事故的理賠,從業人員從事雇傭活動遭受交通事故的,應以用人單位為理賠對象。人身損害由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或者第三人作為索賠對象。
2.職工在執行職務時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索賠對象,受害人應以用人單位為索賠對象。員工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應以用人單位和員工為索賠對象,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
3.職工非因職務駕駛用人單位車輛造成交通事故的索賠對象。員工駕駛用人單位車輛并非因公,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公車私用。如果用人單位已同意員工駕駛車輛從事非職務行為,受害人應以用人單位為索賠對象。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車輛被盜后由誰承擔賠償責任的批復》,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行為人應當是請求權的客體。
5.關于車輛未過戶時交通事故的索賠對象,根據最高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過戶后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原所有人是否承擔責任的批復》,未辦理過戶手續的所有人對已售出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不再承擔責任,因此實際加害人是索賠對象。下列情形下,機動車買賣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買賣報廢車輛的;
(二)買賣未經年度檢驗或者未經年度檢驗的機動車的;
(三)買賣的機動車存在安全隱患的。
6.因車輛為分期付款購買,車輛所有人在分期付款期間仍為出賣人,在此期間發生事故的請求權客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買受人將分期付款車輛用于運輸,因交通事故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 在買受人付清全款之前,出賣人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二、交通事故如何索賠?
1.擅自駕駛車輛發生事故的索賠對象,擅自駕駛車輛造成損害的,為擅自駕駛人的索賠對象。但如果車主和托管人存在管理上的缺陷,就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免費共享公共汽車時發生交通事故的索賠對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機動車損害的,應當酌情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但基于經營目的的免費乘車和依法免費乘車除外。
3.交通事故的索賠對象發生在出借情況下,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機動車損害的,由機動車借用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明知出借的機動車有缺陷而出借,因該缺陷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明知借款人無機動車駕駛資格,仍然出借的;
(三)明知借款人有飲酒、疾病等風險因素仍發放貸款的;
(4)借款人下落不明;
(五)未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點擊查看今日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