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逃逸對判刑有什么影響
1.什么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根據交管部門發布的標準,以下八種情形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者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無責任,駕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涉嫌醉駕、無證駕駛,報案后未盡到現場等待處理義務,離開事故現場后棄車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未報案,無故離開醫院;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至醫院,但給傷者或其家屬留下虛假姓名、地址、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
6.交通事故當事人在調查期間逃逸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不承認發生過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對該交通事故應當知情的;
8.協商未達成一致或者協商不成支付的補償費明顯不足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
二、交通肇事逃逸對量刑有什么影響?
在司法實踐中,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為與肇事后逃逸的行為往往難以區分。如果不能正確區分這兩種情況,定罪量刑必然會受到影響。
事故發生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明知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事故現場,沒有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協助搶救受傷人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可見,事故發生后的逃逸行(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為不僅破壞了交通事故現場,而且往往會使事故中的受傷人員因得不到及時搶救而受重傷死亡,還會因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使可避免的損失擴大,造成公私財產的損失。因此,必須嚴厲打擊這類犯罪,對肇事后逃逸規定更重的刑罰,這與罪刑相一致的原則是相容的。
在司法實踐中,需要區分事故發生后的逃逸行為和駕駛人因特殊情況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實踐中,交通事故發生后,受害者家屬因情緒難以控制,往往會聚眾報復肇事者。這種情況下駕駛員的逃避行為與事故發生后為逃避責任而逃逸的行為有著本質的區別。另外,由于行為人正在執行搶險救災等緊急任務,事故發生后離開現場繼續執行任務的行為不屬于事故發生后逃逸。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節屬于犯罪構成要件還是量刑情節,學界觀點不一。這位律師認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屬于事后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但這種事后行為對之前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沒有決定性作用,也就是說,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為不能作為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在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的事故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前提下,即使行為人有逃逸的情節,也不能認定交通肇事行為構成犯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只有行為人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交通事故,其行為才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或者做了違法的事情但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即使行為人事后逃逸,事故也不構成犯罪,否則就是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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