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單方責任 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單方責任的類型
1.什么是單方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駕駛自己的機動車,造成機動車交通事故傷害他人的,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是單方的,即由機動車駕駛人即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在這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中,機動車一方是單一主體形式,機動車保證人作為駕駛人駕駛機動車,在道路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在私家車越來越多的當代社會生活中,這類機動車的所有制形式也越來越多,大有發展空。因此,單方責任將成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一種重要形式。
二。機動車交通事故單方責任的類型
機動車交通事故單方責任的主要類型有:
(一)駕駛自己的機動車。
被保險人駕駛自己的機動車,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是最典型的自我責任。用人單位駕駛自己的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駕駛私家車的責任。
因駕駛私家車造成交通事故,家屬的侵權責任是否屬于自己的責任,是一個比較復雜的情況,值得深入研究。
主要有三種情況:
1.共有人之一駕駛共有的私人機動車,造成機動車交通事故的。作為夫妻或者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機動車,共有人是該機動車的所有保證人,機動車駕駛人是共有人之一。這種情況應該屬于保證人自己擁有的機動車,責任主體和行為主體沒有分離。
因此,所有家庭共有人應以家庭共同財產承擔侵權責任,并使之成為自己的責任。
2.非共有人的家庭成員駕駛其他家庭成員共有的機動車,造成機動車交通事故的。
私人家庭機動車輛為夫妻共同所有或家庭財產所有,機動車輛為共同所有財產。即使不屬于家庭財產主體的家庭成員駕駛機動車,由于經營利益屬于家庭,因此,不必作為替代責任處理,家庭財產共有人仍按各自責任的規則承擔連帶責任。除非不是共同財產主體的家庭成員被雇來有償駕駛機動車,否則現實中很少出現這種情況。
3.其他家庭成員駕駛家庭成員以個人財產購買的機動車造成機動車交通事故的,責任形式是自身責任還是替代責任,應當根據經營利益進行判斷。
如果經營利益屬于家庭,家庭內部沒有嚴格的財產私界,甚至個人購買的機動車輛是供家庭全體成員使用或承擔利益的,那么即使購買機動車輛的家庭成員是享有機動車輛所有權的人,其家庭也是實際的汽車擔保人,經營利益和控制權屬于家庭。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了人的損害,就會形成單方責任。被保險人和司機還是一個人,還是要以家庭共同財產承擔賠償責任,不存在替代責任的適用問題。
如果機動車為一個家庭中一人所有,其他家庭成員作為駕駛人受雇并領取工資,那么就形成了雇傭關系,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是替代責任。
(三)合伙事務執行人駕駛合伙企業共有的機動車。
合伙企業所有的機動車,無論其中任何一個合伙人駕駛機動車,都必須由全體合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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