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損的訴訟時效是多長 如何計算車禍訴訟時效
1.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
1.交通事故造成的與人身無關的損失,如車輛損失、車輛貨物損失等,訴訟時效為兩年。
2.對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明顯人身傷害,如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訴訟時效從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一年。
但是,一年內治療未結束或者一年內殘疾未固定的,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在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期間中止。自中止時效期間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即從治療結束或傷殘之日起,繼續計算剩余的六個月。本書認為,仍在治療中且未致殘的,應屬于《民法通則》第l39條規定的“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
3.用于交通事故引起的隱性傷害,如外傷性失語、偏癱、神經損傷引起的肢體肌肉萎縮、肝、脾、腎挫傷引起的遲發性出血等。,訴訟時效從隱患傷情確診之日或者經有關部門認定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之日起計算一年。
4.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從收到調解終止書之日起,根據損失的不同性質計算訴訟時效;達成調解協議或者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協議的,訴訟時效從調解協議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5.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或者人民法院審理,受害人有道路交通事故相關后遺癥的,可以就治療后遺癥所產生的相關費用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從診斷出后遺癥之日或者醫療部門、鑒定機構確認后遺癥與交通事故關系之日起算。
二、車禍如何計算訴訟時效
這類案件的訴訟時效為一年是沒有爭議的,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然而,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是民事審判中長期存在爭議的問題,目前尚無定論。
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十日內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調解申請,這種情況的起算時間就比較容易確定,爭議也不會太多。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止書,送達當事人,訴訟時效從當事人收到調解終止書之日起計算;調解未達成協議,公安機關未作出調解結論的,訴訟時效從調解不成之日起計算;達成調解協議,但當事人未履行的,從調解書載明的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不向公安機關申請調解,這種情況比較復雜,實踐中爭議也很大。
根據上述法律,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傷害發生之日起計算;當時未發現傷情,經檢查診斷能證明是侵權所致的,從確診傷情之日起算。
很明顯,起始時間是受傷的日期;當時沒有發現的,起始時間是確診受傷的日期,看起來很清楚。然而,在實踐的審判中出現了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從受傷之日或者確診受傷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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