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訴訟時效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
一、什么是訴訟時效?
所謂限制,是指法律確認某一事實狀態持續一定時間,就會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時效法律制度有兩種,一種是取得時效,又稱占有時效;二是訴訟時效。我們的法律沒有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權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而喪失請求權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說,雖然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債權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否則債權人將喪失請求權。
需要注意的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喪失了實體請求權,即贏得訴訟的權利,但程序請求權并未喪失,權利人仍有權行使。也就是說,即使超過了時效期間,權利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如果債務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向債權人提出抗辯,拒絕履行義務,法院會判決債權人敗訴。
設立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目的是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防止權利中的“潛伏者”,防止因權利人行使權利時間過長而出現情況大變,法院難以審理;也防止了義務人因時間過長而舉證困難,從而對自己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
1.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因身體損害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權利被侵害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限。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訂草案)》第196條:
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傷害發生之日起計算;當時未發現傷情,經檢查診斷能證明是侵權所致的,從確診傷情之日起計算。(原168)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九十四條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自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調解從喪事終結之日起開始;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傷殘之日起開始;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第九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的期限為十日。達成調解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字后生效;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結論,發送各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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