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 死亡賠償金怎樣分
一、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
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死亡賠償金根據被害人身份確定,賠償標準為二等。
一等:城鎮居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支付賠償金;
二等:農村居民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一般以戶籍為準。城鎮戶籍的,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農村戶籍的,按照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應該說,在同一個事件中受害,用不同的標準進行賠償是有問題的,但這是規則。最高法院關于死亡賠償金的司法解釋采用“繼承損失”說,確認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收入減少的補償。以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農村戶籍人員到城鎮工作或定居的現象非常普遍。這些農村戶籍人員的收入和生活費與城市戶籍人員沒有區別。因此,以死者的經常居住地作為適用城市或農村標準的條件,更公平、更實際,也更符合立法原意。
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如何分割?
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死者遺產,是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頗有爭議的問題。立法上,除《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有法定情形的,保險賠償金為遺產。另外,雖然我國很多法律法規也規定了死亡賠償金,但是這些規定中并沒有明確賠償金的性質和歸屬。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最高法院關于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公民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履行財產客體的有價證券和債權。第四條規定: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入的,死者生前投入的資本和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可以由發包方或者繼續承包方作為遺產合理折價、補償和支付。從死亡賠償金的法律規定分析,既不是對死者財產損失的賠償,也不是對死者生活的賠償,也就是說,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者本人的賠償。因此,賠償金不應視為死者的遺產。死亡賠償金的目的是賠償因死者近親屬的喪失而造成的精神損害,不包括其他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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