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管轄法院如何選擇 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機構選擇
一、如何選擇交通事故管轄法院
賠償案件屬于侵權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故發生地與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地時,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可以由兩個法院管轄,一個是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一個是被告住所地法院。
當事故發生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時,當事人選擇索賠金額的管轄法院意義重大,因為法律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被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被贍養人生活費按照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計算;喪葬費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上訴法院是在行使選擇事故發生地法院和被告居住地法院的權利后,受理當事人確定的案件的法院。如果被訴法院所在地是經濟發達地區,對應的數額標準較高,如果是貧困地區,數額標準較低,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賠償數額。
事故發生在同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時,當事人選擇管轄時,賠償金額沒有差別,但選擇行使管轄權的法院有利于方便訴訟。
二、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機構的選擇
自行申請傷殘鑒定包括被害人本人或者委托律師事務所在起訴前提出的申請。此時律所的申請行為實際上是交通事故受害人本人的申請行為。向被訴法院申請鑒定,再由被訴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很多受害人選擇向法院申請鑒定,而不是自己申請。
受害人在選擇鑒定機構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起訴前最好申請傷殘鑒定,這樣你在鑒定機構的選擇上有更大的主動權,可以選擇對你更有利的鑒定機構。而且如果對方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害人在訴訟前申請的鑒定結論需要重新鑒定,法院也不會重新鑒定。
2.在選擇鑒定機構時,不僅要選擇經過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考核并登記注冊的鑒定機構,還要選擇信譽好、權威的鑒定機構,也就是說鑒定結論難以推翻的鑒定機構。
很多交通事故受害人都有自己申請鑒定后做出的傷殘鑒定報告法院是否采信的顧慮。其實這種擔心是多余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委托有關部門作出鑒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足夠證據反駁并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由此可見,司法鑒定機構自行申請后做出的傷殘鑒定,一般可以直接作為法院定案的依據。只有在事故發生方或保險公司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傷殘鑒定報告確實程序違法、傷殘不準確的情況下,法院才會同意重新鑒定。注意,重新鑒定當然不是否定原傷殘鑒定報告,只是從頭再來。根據傷殘鑒定實踐,重新鑒定后的結論大部分與第一次鑒定結論相同,少數有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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