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后被害人被人送醫 司機不構成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首先,受害人在肇事逃逸后被送往醫院
李某駕駛摩托車與同方向騎行的徐某的自行車發生刮擦,導致徐某倒地受傷。李沒有救援,駕車逃離。見張某欲追上并阻止李某,目擊者立即撥打120求助。大約20分鐘后,120救護車將徐送到了鎮醫院。由于他傷勢嚴重,鎮醫院建議他立即轉到有醫療條件的大醫院。徐在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4月12日,警方在其家中將李抓獲。之后,交警認定李負這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司機不構成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本文認為,交通肇事逃逸與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在量刑上的區別在于,后者在前者的基礎上,強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是導致死亡的原因。本案中,被害人得到了他人的及時救助,其死亡只是交通肇事逃逸的結果。因此,只能以交通肇事逃逸處罰被告人。
本案的關鍵在于明確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與“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區別。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后,行為人逃避法律追究,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痹诮煌ㄕ厥绿右莺徒煌ㄕ厥绿右葜氯怂劳鲋?,逃逸是二者的共同點,即行為人不履行積極救助義務,選擇逃避法律責任。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作為交通肇事罪最嚴重的情節,強調的是受害人在沒有任何救助的情況下死亡。這里的“救助”應作廣義理解,救助行為的主體不限于行為人,這是區分重傷后死亡與一般交通事故致死的關鍵。
本案中,被告將受害人撞倒在地,違反了道路安全條例。他沒有下車查看受害人是否受傷,也沒有盡到將受害人送往醫院救治的義務。而是在知道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責任而逃跑。這種行為可以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但后來他人的施救行為阻斷了本案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的因果關系,即被告人有逃逸行(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為,被害人同時死亡。但被害人被他人救起,是被告人交通肇事的結果,而不是被害人因逃逸死亡的結果。被害人的死亡與被告人的逃逸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不能簡單認定為“逃逸致人死亡”。
閱讀:交通事故死亡如何賠償,怎么做?
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如何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本案雖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但由于雙方承擔同等責任,張先生無需承擔刑事責任,需對死者家屬進行民事賠償。具體補償項目如下:一、喪葬費:指辦理喪事的必要費用。按照標準上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計算。二、死亡賠償金:指因交通事故死亡給死者家屬的慰問金和死者家屬所受損失的賠償金。交通事宜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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