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需具備哪些條件 交通事故訴訟的期限
一、交通事故訴訟的條件是什么?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被訴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應提醒您注意以下四個問題:
(1)誰是原告,誰來主張權利?這看起來是一個很簡單的問題,但在司法實踐中,很多當事人往往會弄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時,受害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發生死亡事故的,死者的法定繼承人(包括被撫養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交通事故造成物質損失的,物質所有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2)起訴誰,誰是被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車輛所有人(即車主)也應作為被告,而不是只起訴駕駛員而不起訴車主(即車主);如果發生旅客傷害事故,承運人是被告。
(3)訴訟請求中的賠償項目應當具體、明確,同時應當符合我國的有關法律規定。如果需要繼續治療,在提起民事訴訟時,要求法院保留上訴權,而不是對尚未發生的、不確定的費用提起賠償訴訟。不要以任意的價格和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的訴訟來請示,這樣不僅得不到支持,還會產生相應的訴訟費用。
(4)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交通事故訴訟時效多長?
交通事故的訴訟時效為一年是沒有爭議的,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然而,訴訟時效從何時起算是民事審判中長期存在爭議的問題,目前尚無定論。
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十日內向公安機關提出書面調解申請,這種情況的起算時間就比較容易確定,爭議也不會太多。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止書,送達當事人,訴訟時效從當事人收到調解終止書之日起計算;調解未達成協議,公安機關未作出調解結論的,訴訟時效從調解不成之日起計算;達成調解協議,但當事人未履行的,從調解書載明的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不向公安機關申請調解,這種情況比較復雜,實踐中爭議也很大。
根據上述法律,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起算。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傷害發生之日起計算;當時未發現傷情,經檢查診斷能證明是侵權所致的,從確診傷情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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