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 傷者能要求哪些交通事故賠償
1.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誰來承擔?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二、傷者可以要求哪些交通事故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如下規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等全部費用。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生活需要增加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后續治療費。
被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對被害人親屬的喪葬費,除按搶救待遇支付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或者被害人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人民法院賠償精神損害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
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得轉讓和繼承。但是,賠償義務人已經書面承諾支付貨幣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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