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環肇事責任如何認定 交通事故肇事人何種情形負全責
1.連環事故如何認定責任?
在連環交通事故中,所有肇事人的侵權行為都應認定為無意接觸侵權行為,給受害人造成的損失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由肇事人按照過錯的大小或者原因的比例承擔。原因是:
(1)如何判斷數個侵權行為的直接結合和間接結合,是認定連環事故的關鍵。組合的直接標準是:
1.數個侵權行為在時間上的同一性;
2.侵權行為的組合是損害結果發生的唯一原因;
3.損害結果是不可分的,同樣的損害結果。
間接判斷標準是:
1.作為損害原因的數個侵權行為不具有同時性。一般來說,它們是連續的、獨立的,但又是相互聯系的;
2.數個侵權行為分別構成損害結果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3.各行為人沒有共同的意思聯絡,行為人主觀上不是故意侵權或故意犯罪;
4.損壞結果是一樣的。
(2)在連環事故案件中,幾起機動車事故分別進行,相繼啟動,但又相互獨立,相互聯系,不具有同時性。而且,所有的行為人都沒有接觸被害人的共同故意,只是結果造成了相同的損害。因此,機動車事故的偶然組合,而非各種侵權行為的直接或必然結果,應定性為數起機動車事故的間接組合,造成損害后果,屬于數人無意接觸的侵權行為。各侵權人應根據過錯的大小或因果力的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什么樣的情況下交通事故肇事者負全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由行為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a)追尾前面的汽車;
(2)倒車追尾,撞后車;
(三)汽車;
(四)未按規定開關車門的;
(五)逆向行駛的;
(六)在單行道或者禁行道路上行駛的;
(七)變更車道不準本車道內的汽車行駛;
(八)支線車未給干線車讓路的;
(九)轉彎車未讓直行車輛通過的;
(十)不按規定超車的;
(十一)不按規定掉頭的;
(十二)不按規定乘車的;
(十三)違反交通信號的;
(十四)遇有放行信號,駕駛員不準先行放行;
(十五)遇有停車信號,右轉彎的車不準放行;
(16)遇有停車信號時,丁字路口的直行車輛不允許放行;
(十七)支路交叉路口,非公共汽車和電車未讓公共汽車和電車通過的;
(十八)分支道路未分車道的,同類車未讓右側車通過的;
(十九)對面方向同類車相遇,左轉彎車不讓右轉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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