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怎么辦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基本事實、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交付當事人。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1.除未找到逃逸人員或車輛,或交通事故事實無法查證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及原因分析;
(4)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過錯和責任或事故原因。
2.未找到逃逸人、車輛,交通事故賠償方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賠償方書面申請后十日內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和調查掌握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應當確定受害人的責任;沒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認定受害人無責任。并交付給當事人用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3.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的情況和調查了解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二、對交通事故認定書有異議怎么辦?
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滿意有兩種救濟方式:
1.向上級公安機關投訴或者答復的,上級公安機關可以撤銷并責令重新投訴或者答復。
公安機關監管部門可以現場監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依法處理交通事故,依法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監督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成立由具有交通事故處理高級資格的交通警察組成的交通事故處理專家組,負責交通事故認定的審核和復核工作。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承辦單位的交通事故鑒定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檢查中發現交通事故認定書有錯誤或者接到群眾投訴后,應當作出撤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決定,承辦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承辦單位拒不執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的,依照《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條例》予以撤銷或者變更,錯案依照《公安機關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條例》追究。
2.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人民法院有權向法院提出對事故認定書的異議并說明理由,決定是否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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